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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警察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团

体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学生团体服务同学、促进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结合贯彻团中央、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警察学院学生团体是具有川警专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依照本办法自愿组织的学生兴趣活动团体,其职责

是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开辟第二课堂,促进校园文化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学生团体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党政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条:学生团体按性质分为学术性团体、文体性团体、实践性团体三类。学术性团体旨在提高会员的学术研究水平

,在校园中普及科技学术知识;文体性团体旨在活跃、繁荣校园文化:实践性团体旨在引导团体成员走出校园、了解

社会、服务社会,培养成员的实践能力。
第四条:学院团委是学生团体的管理机构,各学生团体要自觉接受学院团委管理和指导。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由校团

委授权负责各学生团体的具体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负责下列管理协调工作:
(一) 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各学生团体日常活动;
(三) 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四) 对学生团体违反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章学生团体成立
第六条:学生团体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经批准登记后成立。学生团体须向学生会兴趣指导部提出

申请,经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审查推荐,校团委核准后成立,在其范围内组织相应活动。
第七条: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须为学生大队
推荐人选;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
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有明确的会员范围和五十人以上的会员人数;
(三)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聘请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五)学生团体的成立具有可行性,且符合同学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团体需上报该团体基本情况的材料,材料包括:
(1)团体成立申请书;
(2)团体宗旨、章程;
(3)团体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4)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书面意见;
(5)团体组织机构设置,发起人简历(包括所在学生大队推荐意见)及联系方式;
(6)团体财务制度及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二)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讨论。通过的报校团委,审批没有通过的说明理由。
(三)校团委审批同意后进行登记办理手续,并在校内公示,没有反对意见,该团体正式成立。
         第三章学生团体管理
第九条:登记成立的学生团体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在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进行学期注册,逾期未办理,收到通告一个

月内未注册的,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报校团委同意注销其团体资格。
第十条:团体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团体学期工作计划;
(二)学生团体学期经费预算;
(三)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变更情况;
(四)学生团体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应在新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招新工作,将招新情况报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进行登记办理会员证。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出版内部刊物,需报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审核,校团委批准,在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对其内容的审

查监督下印制,刊物印制后需在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存档。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须经协会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审核,并报校团

委同意,再由校团委老师,书记签字、盖章。
(一)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三)需筹集经费的活动。
(四)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五)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六)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外观设计需到校团委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各学生团体在学期结束前,应上交总结,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本学期工作总结,配以相应图片、刊物及其它资料;
(二)本学期经费使用情况及明细帐目;
(三)本学期主要负责人自我考评材料;
          第四章团体活动
第十六条:各学生团体应按照各自宗旨及章程,在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的协助下积极开展理论学习、科技文化、社会

实践等活动,活跃校园文化。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活动开展一周前需填写《学生团体活动申请表》报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若确实为活动所需开展的商业宣传活动,需报校团委

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宣传须经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批准、在团体指导教师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后,盖有核准章后才准予

在学院指定地点张贴。
         第五章团体财务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的财产归该团体集体所有,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制定的有利于团体事业的发展,任何人

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学生团体终止时,其财务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团体校内外自筹资金;
(三)优秀团体奖金;
(四)校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确定会费标准,经校团委批准后准予执行并开具收据。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自成立起,应根据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制定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帐目,有专门的帐簿,且帐目

需及时入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开帐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发票报销,年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与发票内容相符,年终报表

须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流动资金达到1000元以上时,应以存款的形式在银行开户,并将存折上交或存放指导教师处,

并向学生会兴趣指导部说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学生团体活动及发展,未经校团委批准,各团体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

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优秀活动可向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申请专项经费支持,活动前两周提交有关书面的详细预算

报告,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根据实际情况及预算报告酌情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获优秀学生团体奖金的团体,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凡已获得商业赞助的团体活动不得使用优秀学生团体奖金或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章考核评比
第三十一条:各学生团体成员,积极参加团体活动,考核合格的,按《四川警察学院素质拓展学分考核标准》记载素质拓展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的基本分为80分,实行加减分。校学生会兴趣指导部每月将对各学生团体的加减分情况予以

公布,年终再根据总积分进行评优奖先。
第三十三条:各学生团体年终被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可按照学生团体骨干30%评定优秀学生团体干事;获得合格以

上的,可按照20%评定优秀学生团体干事。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试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团委。
                                                                                                                             二OO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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